新农村的政治建设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27 03:39:28

新农村的政治建设
新农村的政治建设

新农村的政治建设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在设计2010年的中国的时候,以非常醒目的第一位置,重笔浓彩地为中国勾画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蓝图.无疑,新农村建设是当前中国现代化建设中最重大的事件之一.
  许多研究者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角度讨论了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意义,如新农村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扩大内需、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现实需要,等等.这些分析有利于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价值,但还是不够的,我们还需要从社会政治的角度的研究考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义.
  首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提升农民社会地位、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举措.
  自近代以来,中国社会运动的主题是现代化.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建立了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体制:因为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资金和人才极为缺乏,只能把现代化建设的资源集中于城市,以城市为中心来展开现代化建设.这种以城乡二元体制为制度基础、城市优先的现代化,实际上也是一种“统筹发展”,在现代化建设的起步阶段是一种无奈和必然.
  于是,在迄今为止的中国现代化建设时代,城市是中国社会的中心,作为中国人口最大部分的农民,被排除在现代化运动之外,基本上处于社会的边缘.在社会经济关系中,尽管农民通过农业积累和剪刀差为现代化建设的起步和推进提供了资金,但现代化建设的成果主要体现在城市,并主要为城市居民所享有.在社会政治关系中,农民为城市提供了大量的人才资源和人力资源,但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却长期缺乏足够的话语权.
  一系列的社会制度,把城市和农村区隔为“城乡二元社会”,国家不仅以不同的户籍制度管理这两个社会,而且社会法律制度明确规定了城乡居民在人格上的不平等.2006年1月2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的一那场车祸的处理结果是一个略嫌极端却也典型的例子:在重庆市遭遇同一车祸的两个城市女孩都得到20多万元赔偿,给另一名农村户口的少女的赔偿却不及她的有城市户口的同学的一半.为什么会这样?原因很简单,只因为她的父亲是一个农民——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于是农民孩子的命就贱了许多.
  随着这种社会关系中各种矛盾不断凸显,到21世纪初,作为改变这种“旧”发展观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提出来了,中国现代化开始进入城乡并举、以农村为重点的现代化建设阶段.这样一个现代化建设阶段,无疑是一个社会关系调整和重建阶段:它将取消社会的城乡二元体制,让农民不再成为社会边缘人;让中国农民也能够分享现代化建设的成果,让农民享有和城市居民平等的经济和社会政治权利,从而构建一个以人为本的经济社会协调、全面、可持续的发展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个全面的小康社会.
  其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利于重建执政党和农民的关系.
  如果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阶段的重点和关键环节,那么在这样一个历史阶段,党必将随着建设物质层面的现代化的历史使命的完成,而最终完成自身从“革命党——建设党”到“执政党”的转变,从而推动中国社会完成政治制度层面的现代化.作为现代政党组织,其基本职能应该是整合、疏导、概括和表达公众的利益要求,而农民在中国一直是人口的大多数,应该成为社会政治最重要的力量,那么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既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明确提出“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在领导农民建设新农村的过程中,党必须发挥好概括和表达农民的利益要求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展,党也必将逐步在农村建立和完善发挥作为政党组织的职能作用的体制机制,从而在全社会建立和完善政党政治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完成党向执政党的根本转变.同时,中国共产党曾经和农民建立了十分深厚的感情,使中国共产党在农民中形成了极为强大的凝聚力和号召力,把作为“一盘散沙”的农民有效地组织起来,在新农村建设中,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也应该能够发挥这一优良传统,形成党和农民的新型的感情关系.
  第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利于重建国家和农民的关系.
  在解放前几乎整个中国历史上,国家和农民的关系一直是一种“主仆”关系:国家始终是至高无上的,对作为社会成员的农民处于支配地位,而农民始终是国家政权的工具,从未有过“主体”的地位.
  在中国,国家的这种地位首要地是由物质生产方式决定的.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像中国这样的东方国家是一种“治水社会”,这样的社会需要国家有能力组织力量建设大型公共水利设施,从而开展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因而以此为基础,形成了国家权力对自然和社会资源特别是生产资料的绝对控制能力.在中国历史上,虽然基本上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但这种“私有制”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私有制,事实上国家对土地资源具有绝对的控制力.即在新中国的历史上,也是如此:尽管新中国初期的土地改革宣布了土地的农民“私有制”,但国家权力推动的“合作化”很快就改变了所有制.在现阶段,名义上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受到法律保护,但最近一些年,许多地方政府却可以随意征用农民土地.有许多学者在讨论土地所有制改革,提出了各种设想,而实际上采取什么所有制仍然是首先满足国家需要、由国家意志决定的.在农业社会里,土地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如此,农民只能附着在土地上由国家权力所支配.
  现在,在中国的城乡二元体制之下,农民的政治权利、分享各种社会资源方面的权利是不完整的;在物质生产方式中,由于人口众多、资源不足等原因,我们还必须坚持以小块土地作为生存保障的土地承包制度,农民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也是不完整的;在文化上,由于国家人事制度和市场制度的双重作用,使农民中的各种人才流入城市,农民本身成为受教育程度最低的社会群体,他们中相当多数的人不仅作为劳动力在市场上缺乏竞争力,作为公民还缺乏权利意识.
  针对这些问题,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在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传统的物质生产方式进行革命性的变革,创造一种有利于构建农民主体地位的新型物质生产方式和社会经济制度;正在以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培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型农民为根本出发点,积极推进一系列改革举措,以打破歧视农民的不公正的体制机制,形成新的保障农民权利的体制和制度.我们有理由期待,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历史任务完成之日,就是农民成为国家主人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