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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侥幸的历史典故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6/04 05:35:22 作文素材
心存侥幸的历史典故作文素材

篇一:作风问题 切莫心存侥幸

作风问题 切莫心存侥幸

知错就改,是件好事,惩前毖后,警钟长鸣。但值得我们反思的是,为何在党纪国法早已明文禁止党员干部借婚丧嫁娶收受钱财的法治精神下,在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各级党员干部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的现实语境中,仍有极少数党员干部在“地方习俗”面前“城门失守”,在“家人吹风”面前“感冒着凉”?想来,无非是自身作风不够硬、“卫生死角”没扫净、廉政自律有盲区、思想态度存侥幸罢了。毛毛细雨湿衣裳,条条红线莫去闯。党员干部廉政建设不仅事关党风和政府的形象,事关社会风气与民心向背,更是我们深化改革开放、推动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坚实基础和有力保障。但是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党员干部廉政建设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在深化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既会有“苍蝇”乱舞,也会有“老虎”拦路。要啃下这块硬骨头,不仅需要我们在一举一动上率先垂范,立言立行,带头做给群众看,吸引群众跟着干;还需要我们在每时每刻紧绷廉政弦,筑牢“防火墙”,接受公众监督,接受制度评判。在刚刚结束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反腐败高压态势必须继续保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见善如不及,见不善如探汤。”领导干部要心存敬畏,不要心存侥幸。

作风问题无小事,心存侥幸摊大事。要以廉政建设为重要抓手和着力点,以较真碰硬、抓铁有痕的劲头,刚性执纪执法,严格监督管理,做到有法必依、有纪必执、有违必查,使党员干部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

篇二:心存侥幸违规操作遭重罚的案例分析

心存侥幸违规操作遭重罚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经过

某日,某支行柜员在为客户办理30000元取款业务时,因工作疏忽,错误使用了存款业务交易,办成存款30000元。柜员发现后,为掩盖其错误操作行为,抱着侥幸心理,未按规定的反交易流程进行账务处理,而是使用个人卡类账户取款交易,从卡中取出60000元,该交易触碰了业务运营风险管理系统“柜员虚存”监督模型。

二、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柜员规避反交易违规行为的典型案例。

(一)该笔业务案例,反映了柜员在具体办理业务过程中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对规避反交易等违规行为有可能排查不出来,没有在思想上对触及违规行为的事件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产生的后果考虑不足。

(二)该笔业务案例中,现场管理人员没有尽到事中控制的作用,对违规行为没有及时进行制止,导致风险事件的发生。

(三)该笔业务案例也反映出有关部门的制度规定没有向员工进行及时传达,员工不明白在什么情况下免于处罚、那些情况将加重处罚,出现“以错纠错”、“以大违规掩盖小差错”现象;

(四)考核机制需进一步完善。目前对反交易风险事件的考核是只要发生反交易,不论反交易业务处理是否正确,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均对柜员进行处罚。致使柜员从主观上、绕道规避反交易。

(五)柜员利用客户与我行建立的信任,在没有现金的情况下办理存款业务,并采取双倍金额支取的方式违规操作,不仅延长了客户办理业务的时间,降低了客户对我行的信任度,可能给造成我行的声誉风险,同时又可能会造成资金损失。

三、案例启示

(一)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在加强业务操作流程培训的同时,网点现场管理人员要针对每日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利用晨会有重点的进行业务辅导,提高柜员的业务能力,增强柜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加强合规教育,规范操作行为。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员工行为禁止性规定》,及时将上级行的各类制度规定传达到每一位员工,使员工知道履职规范、禁止性规定,以及该做的与不该做的、什么情况

下免于处罚、那些情况将加重处罚,进一步规范员工日常管理和操作行为,养成操作规范的良好习惯,杜绝心存侥幸随意性处理业务的心态,减少风险事件的发生。

(三)网点管理人员要充分发挥现场监督的作用。现场管理人员加强柜面监控,密切关注柜员的异常操作行为,对柜员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制度执行不到位现象,要及时纠正,严防柜员心存侥幸心理不按流程操作,导致风险升级,把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四)完善考核机制。对按照业务操作流程规定,正确使用反交易进行错账冲正的,不应作为业务运营质量的考核指标对柜员进行处罚,消除柜员为逃避处罚,心存侥幸采取“以错纠错”,“以大违规掩盖小差错”现象的发生。

(五)员工要珍视我行与客户建立的良好的信任关系,杜绝因违规操作对我行声誉现象的发生。

篇三:不要心存侥幸地犯法

不要心存侥幸地犯法

一、中药添西药

案例:

在自己“独创”的治疗风湿的中药配剂里加入西药方中的激素

类药物却不告知患者,使患者出现了身体水肿、高血压等现象。最终被告人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法律: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

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二、借车出车祸

案例:

将车辆借给没有驾驶证的好友,出了车祸,应好友请求冒名顶

替并到保险公司理赔,获得保险金9.3万元。最终车主犯保险诈骗罪和包庇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心存侥幸的历史典故

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4万元。肇事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律: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缓刑期间醉驾

案例:

因犯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期内又醉酒驾车并发生交通事故。

最终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撤销前罪缓刑判决,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法律: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刑法》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a href="http://www.zw2.cn/zhuanti/guanyuluzuowe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路傅淖锘蛘咝路⑾值淖镒鞒雠芯觯亚白?/p>

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

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四、违章作业

案例:

违反规章制度,擅自指挥工人进行计划外维修作业,导致进行

维修作业的工人被砸死。最终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

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抢回被扣车辆

案例:

从事交通运输不依照规定缴纳各种规费,车辆被依法查扣,便

组织人员将车辆抢回。最终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

年,缓刑三年。同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法律:

《刑法》第两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六、辞职带走秘密

案例:

辞职时将参与研发的技术秘密文件带走,并卖给了新的工作单

位。最终被告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人民币4万元。

法律: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

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

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

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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