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检查内容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29 03:59:36

食品卫生检查内容
食品卫生检查内容

食品卫生检查内容
加工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
第5条 选址卫生要求
(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
(二)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应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三)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 建筑结构、场所设置、布局、分隔、面积卫生要求
(一)建筑结构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易于保持清洁,应能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
(二)食品处理区均应设置在室内.
(三)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宜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并应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成品通道、出口与原料通道、入口,成品通道、出口与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入口均宜分开设置.
(四)食品处理区,应设置专用的粗加工(全部使用半成品原料的可不设置)、烹调(单纯经营火锅、烧烤的可不设置)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的场所,并应设置原料和(或)半成品贮存、切配及备餐(酒吧、咖啡厅、茶室可不设置)的场所.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的,应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食品分装操作的,应分别设置相应专间.集中备餐的食堂和快餐店应设备餐专间,或符合本规范第七条第二项第五目的规定.
(五)食品处理区宜根据附件1的规定设置独立隔间的场所.
(六)食品处理区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供应的最大就餐人数相适应,各类餐饮业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切配烹饪场所面积宜符合附件1规定.
(七)粗加工操作场所内应至少分别设置动物性食品和植物性食品的清洗水池,水产品的清洗水池宜独立设置,水池数量或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食品处理区内应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应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过程.洗手消毒水池、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的设置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七条第八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八)烹调场所食品加工如使用固体燃料,炉灶应为隔墙烧火的外扒灰式,避免粉尘污染食品.
(九)拖把等清洁工具的存放场所应与食品处理区分开,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加工经营场所面积500㎡以上的餐馆和食堂宜设置独立隔间.
(十)加工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在加工经营场所外设立圈养、宰杀场所的,应距离加工经营场所25m以上.
第七条 设施卫生要求
(一)地面与排水卫生要求.
1、食品处理区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且应平整、无裂缝.
2、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的地面应易于清洗、防滑,并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不小于1.5%)及排水系统.排水沟应有坡度、保持通畅、便于清洗,沟内不应设置其它管路,侧面和底面接合处宜有一定弧度(曲率半径不小于3cm),并设有可拆卸的盖板.排水的流向应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并有防止污水逆流的设计.排水沟出口应有符合本条第十二项要求的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设施.
3、清洁操作区内不得设置明沟,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如带水封地漏).
4、废水应排至废水处理系统或经其他适当方式处理.
(二)墙壁与门窗卫生要求.
1、食品处理区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构筑.其墙角及柱角(墙壁与墙壁间、墙壁及柱与地面间、墙壁及柱与天花板)间宜有一定的弧度(曲率半径在3cm以上),以防止积垢和便于清洗.
2、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需经常冲洗的场所、易潮湿场所应有1.5m以上的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例如瓷砖、合金材料等)制成的墙裙,各类专间应铺设到墙顶.
3、食品处理区的门、窗应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设有易于拆下清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各类专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窗户不宜设室内窗台,若有窗台台面应向内侧倾斜(倾斜度宜在45度以上).
4、粗加工、切配、烹调、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和各类专间的门应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5、供应自助餐的餐饮单位或无备餐专间的快餐店和食堂,就餐场所窗户应为封闭式或装有防蝇防尘设施,门应设有防蝇防尘设施,以设空气幕为宜.
(三)屋顶与天花板卫生要求.
1、加工经营场所天花板的设计应易于清扫,能防止害虫隐匿和灰尘积聚,避免长霉或建筑材料的脱落等情形发生.
2、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选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天花板与横梁或墙壁结合处宜有一定弧度(曲率半径在3cm以上);水蒸汽较多场所的天花板应有适当坡度,在结构上减少凝结水滴落.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应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
3、烹调场所天花板离地面宜在2.5m以上,小于2.5m的应采用机械通风使换气量符合JGJ64《饮食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四)厕所卫生要求.
1、厕所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
2、厕所应采用冲水式,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
3、厕所内的洗手设施,应符合本规范本条第八项的规定且宜设置在出口附近.
4、厕所应设有效排气(臭)装置,并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门窗应设置严密坚固、易于清洁的纱门及纱窗,外门应能自动关闭.
5、厕所排污管道应与加工经营场所的排水管道分设,且应有可靠的防臭气水封.
(五)更衣场所卫生要求.
1、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处于同一建筑物内,宜为独立隔间,有适当的照明,并设有符合本规范本条第八项规定的洗手设施.
2、更衣场所应有足够大小的空间,以供员工更衣之用.
(六)库房卫生要求.
1、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
2、食品库房宜根据贮存条件的不同分别设置,必要时设冷冻(藏)库.
3、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4、库房的构造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应能使贮存保管中的食品品质的劣化降至最低程度,防止污染,且易于维持整洁,并应有防止动物侵入的装置(如库房门口设防鼠板).
5、库房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应能使储藏的食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以上,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的搬运.
6、除冷库外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
7、冷冻(藏)库应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七)专间卫生要求.
1、专间应为独立隔间,专间内应设有专用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温度应不高于25℃,宜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加工经营场所面积500㎡以上餐馆和食堂的专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500㎡以下餐馆和食堂等其他餐饮单位,不具备设置预进间条件的,应在专间内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洗手消毒设施应符合本条第八项规定.
2、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nm)应按功率不小于1.5W/m3设置,紫外线灯宜安装反光罩,强度大于70μW/cm2.专间内紫外线灯应分布均匀,距离地面2m以内.
3、凉菜间、裱花间应设有专用冷藏设施,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还宜通过净水设施.
4、专间不得设置两个以上(含两个)的门,专间如有窗户应为封闭式(传递食品用的除外).专间内外食品传送宜为可开闭的窗口形式,窗口大小宜以可通过传送食品的容器为准.
5、专间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和供应就餐人数相适应,各类餐饮业专间面积要求宜符合附件1规定.
(八)洗手消毒设施卫生要求.
1、食品处理区内应设置足够数目的洗手设施,其位置应设置在方便从业人员的区域.
2、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3、洗手设施的排水应具有防止逆流、有害动物侵入及臭味产生的装置.
4、洗手池的材质应为不透水材料(包括不锈钢或陶瓷等),结构应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5、水笼头宜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或可自动关闭的开关,并宜提供温水.
6、就餐场所应设有数量足够的供就餐者使用的专用洗手设施,其设置应符合本项第二目至第四目要求.
(九)供水设施卫生要求.
1、供水应能保证加工需要,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2、不与食品接触的非饮用水(如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的管道系统和食品加工用水的管道系统,应以不同颜色明显区分,并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
(十)通风排烟设施卫生要求.
1、食品处理区应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除潮湿和污浊的空气.空气流向应由高清洁区流向低清洁区,防止食品、餐饮具、加工设备设施污染.
2、烹调场所应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3、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上方除应加设机械排风外,还宜分隔成小间,防止结露并做好凝结水的引泄.
4、排气口应装有易清洗、耐腐蚀并符合本条第十二项要求的可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网罩.
5、采用空调设施进行通风的,就餐场所空气应符合GB16153《饭馆(餐厅)卫生标准》要求.
(十一)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设施卫生要求.
1、餐用具宜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2、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3、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4、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显示和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
5、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
(十二)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卫生要求.
1、加工经营场所门窗应按本规范本条第二项规定设置防尘防鼠防虫害设施.
2、加工经营场所必要时可设置灭蝇设施.使用灭蝇灯的,应悬挂于距地面2m左右高度,且应与食品加工操作保持一定距离.
3、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以防鼠类侵入.
(十三)采光照明设施卫生要求.
1、加工经营场所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食品处理区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ux,其它场所不应低于110lux.光源应不至于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2、安装在食品暴露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宜使用防护罩,以防止破裂时玻璃碎片污染食品.
(十四)废弃物暂存设施卫生要求.
1、食品处理区内可能产生废弃物或垃圾的场所均应设有废弃物容器.
2、废弃物容器应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能防止有害动物的侵入、不良气味或污水的溢出,内壁应光滑以便于清洗.
3、在加工经营场所外适当地点宜设置废弃物临时集中存放设施,其结构应密闭,能防止害虫进入、孳生且不污染环境.
第八条 设备与工具卫生要求
(一)食品加工用设备和工具的构造应有利于保证食品卫生、易于清洗消毒、易于检查,避免因构造原因造成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他可能引起污染的物质滞留于设备和工具中.
(二)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设备内部角落部位应避免有尖角,以避免食品碎屑、污垢等的聚积.
(三)设备的摆放位置应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减少交叉污染.
(四)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原料加工中切配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宜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五)所有用于食品处理区及可能接触食品的设备与工具,应由无毒、无臭味或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材料制造.不与食品接触的设备与工具的构造,也应易于保持清洁.
(六)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对食品产生污染.
(七)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配备盛装、分送集体用餐的专用密闭容器,运送集体用餐的车辆应为专用封闭式,车内宜设置温度控制设备,车辆内部的结构应平整,以便于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