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由职业病防治院检测后,其结果还需像什么部门申报?申报后有回执吗?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28 11:39:02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由职业病防治院检测后,其结果还需像什么部门申报?申报后有回执吗?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由职业病防治院检测后,其结果还需像什么部门申报?申报后有回执吗?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由职业病防治院检测后,其结果还需像什么部门申报?申报后有回执吗?
现在的事情难做多了,多头管理,过去是卫生部门在管,现在是安监部门也在管(而且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有下面一些文件,供参考吧:
  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未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五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1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9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7.27):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五、你所讲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是已经完成了检测和评价,有两种情况:
  (1)向安监部门申报,并取得申报回执.
  (2)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要向卫生部门申报,并取得备案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