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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写作技巧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15 14:17:24 写作技巧
辩护词写作技巧写作技巧

篇一:辩护词写作技巧

辩护词写作技巧

? 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按自首处理。

? 2、事中阶段:从主观恶性方面上讲,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且被告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本案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不深。

? 3、事出原因、责任划分方面:依据*公交认字(2010)第201006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于受害人驾驶电动车左转弯时未伸手示意,也是造成本案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被害人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

? 4、事后阶段: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整个案件,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可以看出,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彻底、实事求是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以诚恳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也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

? 属于城市无固定职业人员,于2007年再婚,家庭困难。案件发生后,为安抚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向亲友举债,当时就给付了被害人家属部分赔偿款。截止目前,合计赔偿达5万多元。按照相关规定,肇事方给予受害方民事赔偿的,可以减轻对被告的处罚。

?

? 被告人是该再婚家庭中的顶梁柱,年老体弱,身患多种疾病,配偶身体不好,孩子正在读大学,整个家庭全靠被告人赚钱维持生计。如果给予被告人过重的处罚,与其罪责不符,则可能致其家庭解体。

? 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8、系初犯、偶犯,以前未受到任何处分,无违法犯罪记录。

?法定量刑情节

?1、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段前段)。

?2、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第67条第1段后段);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

?3、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防卫过当(第20条第2款);

?(2)避险过当(第21条第2款);

?(3)胁从犯(第28条);

?(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4、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后段)。

? 5、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 ? 6、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后段);

?(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第383条第1款第3项);

?(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390条第2款);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来自:WWw.zW2.CN 爱作文网))。

?7、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第27条第2款)。

? 8、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条);

?(2)预备犯(第22条第2款)。

? 9、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罪(第17条第3款)。

?10、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条第3款); (2)未遂犯(第23条第2款);?(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

?(4)自首的,(第67条中段);

?(5)有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前段)。

? 11、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1)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第29条第1款);

?(2)累犯(第65条第1款);

?(3)刑法分则部分从重情节参见《刑法》分则。

?二、酌定量刑情节

?1、犯罪的手段。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3、犯罪的对象。

?4、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8、前科。

篇二:辩护词的撰写方法及范例

辩护词的撰写方法及范例

(一)概念与特征

辩护人为了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和意见,称为辩护词.

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下列的人辩护:(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三)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具有这一款所说情况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这就是说,如果被告人不需要辩护人,或者有其他原因,人民法院也可以不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27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具有这一款所说情况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这就是说必须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而不是可指定可不指定的问题。

辩护词的特征是:

1.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

2.维护刑事被告人合法权益;

3.辩护对象是公诉人,或者是自诉人及其代理人,而不是法庭组成人员。

(二)意义与作用

1.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可以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我国法律上作出辩护制度的规定,反映我国社会主义文明和民主制度,体现国家尊重人权,

3.辩护人与公诉人或自诉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辩论,使法庭得以“兼听则明”,防止偏听偏信;

4.辩护人可以从另一个侧面,协助人民法院划清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三)辩护的几个原则

1.辩护人不应当提出对被告人从严、从重或加重的处理意见,也不应该对

被告人进行检举揭发。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如果辩护人作出与自己身份不相称的发言,说出对被告人不利的话,则必然会引起被告人的不满,有可能中途拒绝辩护人为他辩护,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为他辩护。

2.辩护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不受被告人的意志左右,对被告人提出过高的或者非法的辩护要求,应当严词拒绝。

3.辩护,必须以事实为根据。要站在忠于事实,协助法庭查清事实的立场上为被告人辩护,不能歪曲或者隐瞒事实真相。

4.辩护,也必须以法律为准绳。辩护入除丁调查事实、列举证 据,论证事实的真实性以外,着重以被告人的行为,对照有关法律规定,来为被告人寻找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的论据,而不能以自己的感想或个人的看法作为论据。

(四)发表辩护词的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法庭调查后,应当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陈述和辩护,辩护人进行辩护,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一条中所说的“辩护人进行辩护”,就是辩护人发表辩护词的时间。

(五)内容和写法

1.序言部分-

(1)标题,写:“辩护词”或“关于XXX(被告入姓名)XX(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2)称呼,写“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或者是“审判长、审判虽”。这要根据法庭组成人员情况确定。

(2)说明自己的合法身份、任务及出庭前所进行的活动。这一段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第X项的规定,我接受XXX(主要被告人姓名)xX(案由)一案被告入XXX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进行辩护。”或者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7条第X款的规定,我经XXX人民法院指定,并征得本案被告人XXX的同意,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进行辩护。”这就表明了自己担任辩护人的合法身份,是受被告人委托的,还是经人民法院指定的;说明了自己的任务是为某某被告人进行辩护。在说明这两点以后,接下去就说明自己在出庭前所进行的活动,写法是:“在开庭前,我X次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走访了有关证人,并且勘查了现场等。”这一段,根据实际情况叙述,进行过哪些调查活动,就写明哪些活动。

(4)表示对本案总的看法。在说明合法身份、任务和出庭前的活动以后,接着对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或自诉人的刑事诉状内容,作出概括性的评论,说明辩

护人与公诉人或自诉人之间在对案情看法上存在的根本分歧,据以引出下文。

2.理由部分

(1)从认定事实方面提出问题

①提出反证,否定被指控的全部或部分犯罪事实。凡起诉书或自诉状中所列写的事实不能成立,或不能完全成立时,应当首先从否定事实人手。这是问题的根本所在.因为,如果否定了全部事实,其结果必然会导致人民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如果否定了部分事实,其结果,亦会导致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②指出事实不能认定。凡起诉书或自诉状中所列举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要在提出充分理由加以论证的基础上,指出证据不足,事实不能认定。其结果,同样会导致人民法院宣告被告入无罪。因为。法律规定,刑事被告人不负有举证责任,他没有责任提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无罪,而是控告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尽管被告人犯罪的嫌疑十分重大,但是,只要控告一方和国家司法机关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就不能认定被告人犯罪而处以刑罚。必须了解: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否定和指出被告人犯罪事实不能认定,尽管同样会导致宣告被告人无罪的结果,但是,两者的含义和性质是不一样的。前者说明被告人的问题已被彻底弄清楚了,证明被告人并无犯罪行为,而后者只是说事实还不清楚,一时 无法搜集到更多的证据,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还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犯罪行为,意味着今后只要控诉一方或者司法机关取得了新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确有犯罪行为时,仍然可以重新追诉。

(2)从确定案情性质方面提出问题。在起诉书和自诉状中,如果对被告人罪行性质指控有错误的,例如把故意伤害致死指控为故意杀人,把盗窃指控为贪污,把猥亵行为指控为强奸罪,甚至把通奸指控为强奸等等,则应引证有关法律条款对照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分析论证,指出控诉一方确认案情性质不当。这样,既可帮助法院避免定罪量刑上的偏差,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从案件情节方面提出问题。对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如果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例如被告人是从犯或胁从犯,犯罪中止或未遂,自首或立功,或者是非后果轻微,或者是被告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等等,如果控诉一方回避了这些问题.必须引证有关法律条软,予以提出,如果控诉方在起诉书或自诉状中已经提到,但是企图否定这些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时,则要深入进行分析论证,据理予以驳诉。

(4)从因果关系方面提出问题。对于被告人犯罪确属客观原因起了决定性作用的,如被害人本身负有一定责任的;或者是屑干“多因一果”,危害后果不是被告人的行为直接造成的:甚至是属于意外事件的等等,都要予以提出,据理争辩。

(5)从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和认罪态度方面提出问题。被告人在历史上如果一贯表现较好,说明其本质不坏,失足不久,如果罪行较轻,而坦白交代态度又好,

还表示坚决悔改的,说明他有认罪悔改的诚意,不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提请法庭考虑给予免除刑罚处罚.

(6)从政治形势方面提出问题。当时当地社会治安形势日趋好转,和被告人犯同样罪行的案件很少,这类罪犯不是重点打击对象,而被告人作案的影响不大 时,则可据此提请法庭考虑从宽处理。

(7)无可辩护的怎么办?有些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甚至于有的案件被告人罪行严重,情节恶劣,基本上没有什么可辩护之处;有的 在辩护人刚刚入席时,旁听群众就表示反感,而辩护人依法却又必须履行职责,这是应该慎重和正确对待的问题。对于这类案件,一般的是首先实事求是地承认起诉书认定事实正确,定性适当,引用法律条文准确。如果被告人罪行严重,情节恶劣,旁听群众深感义愤,辩护人也要适当地表示一下自己的正义感,譬如说一些“被告人XXX罪行严重,情节恶劣,使得旁听席上的群众深感义愤,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之类的话,以稳定听众的情绪,消除其对辩护人的对立情绪;但是,要掌握分寸,这类话不能说得过多,更不能说过头,以免使自己变成控诉一方。接着,可以从辩护制度的意义方面开展法制宣传,说明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为他辩护,不仅仅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给法庭提供“兼听则明”的条件,从另一个角度协助法庭查清事实。辩护人也是站在忠于事实和法律的立场上为被告人辩护的,他并不受被告人的意志所左右,绝不会强词夺理,无理辩三分。作了这些法制宣传性的发言之后,使听众懂得辩护的意义和作用,消除那种认为辩护人专为罪犯讲话的错误认识。在这个基础上,再提出有利于被告人方面的理由,听众就比较容易接受了。当然,如果实在没有什么有利于被告的材料,也不应该硬性拼凑。

例如,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栾XX强奸杀人一案,栾 连杀袁XX及其婆母两人,将袁XX砍了29刀,并将袁的两个小孩砍成重伤致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案律师出庭辩护时,旁听群众哗然,说“对这样的被告人还有什么辩护的!?”后来,辩护律师在发言中,先对被害人的家属表示同情。其次,实事求是地说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接着,向听众宣传辩护的意义在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法庭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证审判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最后,辩护人说:“该案被告人坦白交代态度较好,尽管这足以作为从宽处理的条件,但是,我履行辩护律师的职责,提清法庭对这一点予以注意.”旁听群众对本案律师的辩护给予了好评。

3.结论部分

对辩护发言作出总结,引出结论。结论一般要对法庭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即;要求法庭宣告被告人无罪或免除刑罚处罚还是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至此,正文即告结束。

4.署名

书面辩护词的最后,由辩护人署名,并写明年月日。

(六)写作要求

1.正确掌握辩论的方式方法

(1)要找准辩护的题目.这不外乎从起诉书或自诉状的论点、论据或论证(论证,即说明论点和论据之间的内在联系)三方面,找出突破口,进行反驳。突破口要批准,要做到沦点集中,理由充分,所作出的辩护发言,力求使对方推不翻、驳不倒.如果辩护内容立论不准,理由不充分,就容易被对方的答辩所推翻。

(2)要善于运用驳论的方法。驳论方法,有归谬法、反证法和解释概念法。归谬法,也叫导向荒谬,即把对方的论点加以引申,导致出极为荒谬的结论,有时具有讽刺意味。例如,1936年伪江苏省高等法院审判邹韬奋、史良等七君子一案时,伪检察官说:“共产党主张抗日,你们也主张抗日,你们不是勾结共产党吗?韬奋在辩护中严词驳斥说;“共产党吃饭,你们也要吃饭,那你们不是勾结共产党吗?”弄得伪检察官瞳目结舌,哑口无言。反证法,即从相反的方面提出证据材料和理由,用以驳倒对方.解释概念法,即对方对某一问题的含义理解不正确,所下的定义或所说的概念与实际事物:不符时,则可对这一事物的概念,采取分析或对比的办法,作出正确的解释,指出对方理解错误的所在,以推翻对方的论点。

(3)要注意根据不同的情况,灵活多样的变换辩论力式。

①观点明确,直接辩驳。对于控诉方某些显然站不住脚的问题,而自己有充分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足以将其驳倒时,就一针见血地提出反驳,毫不退让。

②肯定一点,否定其余。控诉—方所说的某些问题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不足以作为从重或加重处刑的理由。对此,在反驳的方法上就需要婉转一些,不要直接予以反驳,可以采取先肯定,后否定的方法,或者叫做抽象地肯定,具体地否定的方法。就是先承认对方所说的有—定道理.适当地消除对方的对立情绪,然后在后面做文章,从多方面分析证明对方所说话的问题不足以作为从重或加重处刑的理由。

③柔中有刚、刚柔并用,把柔和刚从不同的角度加以运用,以取得同一效果。所谓柔,就是在辩论中,要求语言柔和,不要以行家里手自居,趾高气扬、声色俱厉,尤其不要轻易说对方外行、没有法律专业知识,或指责对方“极左”。所谓刚,就是在原则问题上,要坚持,要争辩,要制胜。所以,在辩护中,柔是方法,刚是实质;柔为刚服务,刚因柔而获胜。

④沉着冷静,慎重出战。辩护人在辩护过程中,要沉着冷静,在得势时,不可忘乎所以,轻视对方,自以为才华盖世,善辩能言,失利时不要心慌胆怯,瞠目结舌,觉得自巳当众出丑,情绪沮丧,仍然要认真地。冷静地思考问题,不能说出没有把握的辩护言词,更不能为争面子,情绪激动而出言不逊。

2.要符合辩护词的语体要求。论点既要符合政策法律精神,又要为具体事

篇三:辩护词写作资料及范文

辩护词写作资料

辩护词范文

范文一:

孙大午案辩护词(法律篇)

案情介绍

被告人孙大午,男,1954年7月8日生,汉族,中共党员,初中学历,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著名的农民企业家。曾被北大、中国农大、北京理工大学等高校多次邀请,发表农民问题的演讲,至今仍兼任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的高级研究员。

作为一个农民企业家,孙大午和他的大午集团在企业经营上取得了极大的成功,他从1985年靠养殖1000只鸡、50头猪起家,至今发展成集养殖业、种植业、加工业、工业、教育业为一体的大型科技民营企业——大午农牧集团,孙大午任该企业董事长,固定资产过亿。大午集团最辉煌的时候,曾名列全国私营企业500强。他的最大理想是:寻找一个世外桃源。即到2005年,建成一个以企业为主,集医院、学校等为一体的现代化小镇——大午新城:在这个城镇里,有工厂、学校、医院、公园、宾馆,没有腐败,没有不平等??,总之,这是一个充满温情的儒家式的乌托邦。孙大午身体力行,尽管是一个亿万富翁,却过者苦行僧的生活,当了懂事长后还帮工人掏粪,八十多岁高龄的父母就靠拾破烂为生??

然而,由于性格等多方面原因,他与现实却很不兼容,他深知商场官场的潜规则,却不肯和光同尘,梗直倔强,一定要做一个正直的企业家,他曾经将农村民营企业的发展境况形容为“八个大盖帽管一个破草帽。”但是,不兼容的代价也是巨大的,他得罪了政府和地方各管理部门,自己和企业也自然很难生存。最关键的是亿万资产却贷不到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无奈之下,他,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承诺不交利息税并出具“借款凭证”或“借据”的融资方式向家人、职工、周围几个村庄村民借款,共计13083161元(注,检察院起诉书认为是一亿五千多万元,这是律师核对后的数字)用于企业经营。而这些人因为方便和有信用等原因也愿意借款于集团。

就是这一事实,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第2款之规定判处其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资金是用于企业经营,尚未造成被吸储款项损失的后果,且被告人孙大午认罪,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和对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的清退责任等悔罪表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而判处了上述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河北省大午农牧集团公司委托,我作为被告人河北省大午农牧集团公司的辩护人,现依据庭审调查的事实和质证的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公诉人所指控的大午公司的行为属于合乎民事法律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

首先,从形式上看,大午公司的借贷行为有大午公司出具的“借据”为证。公诉人已经提供了大量这样的借据,其主要内容包括作为抬头的“借据”字样,出借人姓名、借款数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以及借款人大午公司的财务印章。从借贷关系主体来看,这是大午公司向自然人借款的合同。

其次,从有关司法解释来看,大午公司借贷主体以及借贷利率合法。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是既可有效。”由此可见,企业是完全有权向个人借贷的,大午公司作为企业具有向个人借贷的民事权利能力,借款主体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性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国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

第三条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从借据上看,大午公司借款约定的利率大都是银行贷款利率的1倍多,不超过2倍。因此,大午公司对外借款对利率的约定并不违法。

第三,从实质内容来看,大午公司的确是借款供自己发展生产以及办教育使用,而不是挪作他用或者转贷给他人。大午公司在孙大午先生带领下多年来勤勤恳恳发展生产,在一片荒地上建起了如今资产上亿元的大午集团。在民营企业普遍贷款难背景下,民间借贷为大午公司成长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 、大午公司的借贷行为基本上局限在员工、员工的亲朋好友以及有经常经济往来的临近乡亲中间

出于防范金融风险以及公序良俗的需要,我们当然认为民间借贷需要规范。这些规范除了前面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以及人民银行通知涉及的借款主体、利率的限制之外,还包括1998年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该《取缔办法》把“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借款的行为且不论该行政法规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定是否合理-我们将就此问题在后面进一步阐释,至少可以确定的是,该行政法规并没有清楚界定到底什么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借款的行为,更没有充分考虑和民法上的借贷关系相冲突的问题。公司的员工算不算不特定社会公众?员工的亲朋好友算不算“不特定社会公众”?与公司有经常性经济往来的附近村民算不算“不特定社会公众”?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能够证明公司借款的边界到底应该在哪里。既然没有这样的法律依据,那么公诉方凭什么认定“非法”的数额?

大午公司成长在中国农村,借款对象绝大部分都是与公司员工有着沾亲带故的关系或者他们是大午公司的客户-很多农民每年都把自己产出的玉米卖到大午公司,事实上大午公司所谓的“吸收存款”也正是从村民挑来玉米暂时不领走现金开始的。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出发,对于一个成长在中国农村的企业来说,这些沾亲带故的或者有着业务往来的周边村民就属于“特定对象”,属于合法的借贷范畴。

针对公诉人提出的涉及523户总计1400多万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我们经过了部分取证查明,其中有283户与大午公司员工有亲友关系或者有经常性业务往来。我们认为,这些农户都属于大午公司合法的借贷对象。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的调查取证工作遇到了重重人为设置的障碍。我们来取证的律师在徐水被以“非典”的名义多次盘查,取证律师在一些村庄里听到村大喇叭公开威胁村民不准给大午公司提供证据,为我们提供证据的张庆余等三位大午公司员工在律师离开的第二天就被刑事拘留,至今仍被关押。重重障碍导致取证工作难以进行,对此,我们对本案证据保留提出质疑的权利,同时对与公诉人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持不同意见。

至于大午公司“非法”借贷的范围最后如何确定,无论数额到底是多少,我们认可依据至今仍然有效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进行的处罚。但是,我们必须提请有关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的时候,应当注意到行政法规和民法中民间借贷相矛盾的事实,从根本上说,是法律内在的矛盾导致当事人触犯了法律。事实上,大午公司决定在附近村庄借款的时候,也曾经咨询过法律专业人士并且已经按照律师意见进行了规范,这说明被告人已经尽了注意的义务,至少说明,被告人不具有违法的“故意”。

三、大午公司的借贷行为不应当列入刑法调整的范畴

界定大午公司的借贷行为即使部分违反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也应当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而不属于刑法调整范畴。

首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含义不清,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做扩大解释,一些学理的以及行政法规的解释不能适用于刑法。公诉人起诉的依据是我国刑法第176条,该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但是,该条并没有解释什么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

司法实践中,有的司法机关援引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界定做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徐水县人民检察院就本案提起的第一次起诉中就是做出了这样的认定。但是,根据我国宪法第67条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解释法律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于法律无权做出解释,因此1998年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界定不应当适用于1997年生效的刑法有关条文,如果法院援引国务院的行政命令做出涉及人身自由的刑事判决是违背我国宪法精神的。值得注意的是,徐水县人民检察院就本案提起的第二次起诉即本次诉讼中没有提到《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这是一个明显的进步。

但是,无论是否援引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刑法”上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始终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中国大百科全书》对“存款”的解释是:“存款人在保留所有权的条件下,把使用权暂时转让给银行的资金或货币,是银行最重要的信贷资金来源”;《金融大辞典》对“存款”的解释是:“存款人按

信用原则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上的货币。存款是筹集信贷资金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从事信用活动的基础。”其他各类辞典对存款的解释也大都如此。由此可以看出,所谓“存款”是一个金融概念,对应的是贷款,没有贷款也就无所谓存款。一种货币能不能被称为“存款”,不在于普通村民对它怎样理解,而在于货币的实际用途,如果没有被用作贷款,就不是存款。

应当注意的是,《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是在亚洲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出台的,本身就已经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扩大化,把大量的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列入 了打击范围,这种扩大化在今天已经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正是这个行政法规误导了“存款”的概念。现在,如果继续保持“严打”的态势并把该行政法规对“存款”的解释上升到刑法的高度,显然是不合时宜的。

我们认为,刑法第176条打击的可以是既存又贷的事实金融行为,而不应当是广泛的民间借贷,不应将其盲目扩大解释。大午公司借钱供自己发展的行为可以做出某些规范-比如规定借款不得超过自有资产的一定比例,但不应当列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列,尤其是不应当列入刑罚打击范畴。

其次,还应当指出的是,大午公司的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公诉人指控大午公司的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从逻辑上讲,任何民间借贷行为都会造成金融机构资金流减少,也就可以被广义地理解为扰乱了金融秩序,但是很显然,这样如此广义理解“扰乱金融秩序”是荒唐的,因此,我们不能仅仅根据某些金融机构吸储数额减少就认定扰乱了金融秩序。金融的本质是信用,大午公司的信用状况以及资产负债比率远远优于周边的农信社,从根本上说,与其它农村金融机构相比,大午公司的借贷行为算不上扰乱金融秩序。

大午公司把附近村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用于发展生产和教育,造福地方百姓;与此相对应的,农信社、邮政储蓄所等一些金融机构却把当地农村有限的资金收集起来输往城市,对农村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大午公司的行为不仅没有危害社会,而且造福了社会。直到孙大午三兄弟被拘捕之前,大午公司一直经营良好,我们知道企业融资需要规范,但规范必须考虑到中小民营企业的生存现实以及中国农村的现实,至少,对于这样一个优秀的民营企业,运用刑罚来摧垮它不符合刑法的目的。

总之,要客观理性看待经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要慎重对待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和民事法律相冲突的问题,尤其需要慎重对待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罪与非罪的问题。大午公司利用民间闲散资金办起了企业和学校,解决了1500多人的就业问题,每年要给周围邻村村民发出600多万元的工资,造福一方百姓;孙大午先生本人勤俭节约,至今住在大午公司集体宿舍,其80多岁的父母至今仍坚持劳动,每到传统节日,周边村庄的老人都会受到公司的帮助。我们在很多村庄里调查的时候,常常为一个企业家能够得到周围百姓如此广泛的拥戴而感到吃惊,有的从没有见过孙大午面的老人说起孙大午的遭遇甚至留下了眼泪。如果说法律非要严厉打击这样造福百姓品德高尚的人,那么法律本身就是有问题的。法律固然有它的稳定性,但法律也必须考虑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的时代背景,一些不合时宜的计划经济色彩浓厚的阻碍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应当成为改革的对象,而不应当提升其地位直至用来解释刑法。

最后,我们提请法院准确理解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含义,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做出判决。

辩护人: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 许志永

2003年10月30日

范文二:

孙大午案辩护词(法理篇)

为良知民营企业家孙大午先生涉嫌触犯"僵法"而遭受"牢狱之灾"一案进行辩护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接受孙大午先生的委托,指派张星水律师作为孙大午先生的辩护人出庭代理本案。在刚才进行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大午集团和孙大午先生分别委托的其他两位辩护人许志永博士和朱律师已经向法庭阐明了各自的辩护意见。在此,本辩护人将从另外一个角度和视点审视孙大午一案,并从法理角度就本案中涉及的"非法融资"问题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孙大午先生是一个有良知讲良心的农民企业家,因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正在经受牢狱之灾的磨难,并于今天站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而导致这起事件发生的依据就是一个可能部分内容已经僵化了的法律——"国务院247号令",即《非法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相比之下,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实际上只是由此衍生出来的产物,可谓"小巫见大巫"。我们注意到这样的法令中的一些规定在当今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上可能已经成为了束缚民营企业良性发展尤其是抑制农村民营企业生存的绳索和陷阱。

经过律师六赴大午集团的调查研究,我们发现,大午集团原本是一家蓬勃发展、充满希望的民营企业。同时,通过在开庭前多次会见孙大午先生本人,我亲身感受到从他身上的真知灼见和道德风范所迸发出来的闪光点。我可以坦诚地对大家讲,在我本人接触过的各类企业家中,孙先生的确是一位出类拔萃的杰出人物,虽然,他的辨证思想体系很朴实无华。这似乎与当地一些政府部门的执政理念和认识标准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但是,我不得不说,孙大午先生个人在徐水和保定地区没有公开的敌人,更没有私家的仇人,这与过去的一些传言存在不符。虽然,我并不认为当地政府部门的思想观念具有开明的前瞻性。关于孙大午先生白手起家创业的艰辛历程、感人事迹和道?a href="http://www.zw2.cn/zhuanti/guanyuluzuowe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路绶叮丫谕虾透骼辔恼轮泄阄鞔私谠挤ㄍナ奔洌揖筒辉诖俗甘隽恕?/p>

无庸质疑,孙大午先生目前面临着的最大的障碍就是仍然有效的僵化的金融体制和与之相配套的法律规定。作为一个法律人,通过多年的艰辛实践,我深刻地体验到律师在办理"非法融资"类型的刑事案件过程中的困境和曲折,究其原因,除了思想观念和人为因素之外,主要原因还是在现行法律制度中的不合理成分与僵化模式。尤其在金融法律和政策方面,法律体现了过多的政府意志、行政干预和金融管制。

所以,我们今天出庭的三位辩护人曾经和今天虽然没有以辩护人身份直接出庭但是始终关心着本案进展的杜兆勇先生、胡星斗先生、李智英先生、姚监复先生和孙达女士先后两次针对此类僵化的法律规定,依据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向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审查法律的书面动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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